• 专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质
  • 依法 公平 公正 协作 共赢
  • 10年发展 从成长到成功
  • 1
  • 2
  • 3
  • 4
  • 本公司为您提供事故成因鉴定、车辆属性、参数一致性鉴定,车架、发动机号码还原鉴定,损毁成因、火烧水淹车成因鉴定,车速、痕迹鉴定,车辆技术状况评估、EDR气囊安全防护技术鉴定,达到报废车标准评估,车辆价格评估,道路交通车物货损失价格评估、财物损失评估、事故车损鉴定、保险理赔索赔物价格评估,贬损、车辆营运停运损失评估、车辆维修期限及合理性评估,走私罚没物品、应税物、各类财物、港航设施船舶、有形、无形损失评估及各类损失价格评估、鉴证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二手车评估 朝阳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二手车评估   添加人:新天衡   添加时间:2022/8/4 21:13:14

朝阳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5-02-15【时效性】【实施日期】02/15/2015【文 号】【颁布单位】朝阳市服务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二手车交易,方便二手车流通,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和《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辽商联发[2005]2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朝阳市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四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服务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二手车流通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和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服务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全市二手车流通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场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利用现有商业用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应符合本章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可以从事授权品牌二手车经销业务,依法到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授权品牌的二手车市场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手车交易市场占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工商登记地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工商登记地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经纪公司经营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应当及时到市服务业主管部门备案。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备案证明等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用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线上线下融合经营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服务业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主体名单。
    第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的,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可以收取入场停车费和综合服务费。入场停车费和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制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场交易收费最高限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修订指导价格。
    第十九条 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等其他经营活动,政府不实行指导价管理,按照市场竞争原则确定价格。

第六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应统一使用有国税部门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票人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税务部门应根据用票人的营业执照、市服务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及税务登记情况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依法按月批量供应并验旧供新,对不符合上述手续的不予发放。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销售或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的二手车交易,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机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服务业营业税发票。

第七章 转移登记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双方可以自主选择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凭国税部门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到原车辆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服务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认证码:

网站首页 | 售后服务 | 我要合作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企业招聘
全国客服热线:024-88688886 邮箱:ln88688886@163.com 监督电话:024-81811888
版权所有:新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集团 © 2003-2019 www.ln2sc.cn 辽ICP备14017935号-1